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95213日修正公告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一式:本契約範本適用於維修車輛有保險公司賠付者。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1日)。

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

委託維修者                (以下簡稱甲方)

汽車維修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就車號                之車輛訂定維修契約。

第一條:(約定修繕項目、費用)

維修項目、預定費用、實際費用及保固期間等如附件之汽車維修服務表。

第二條:(各項費用之上限)

方擔保主要零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等各項費用不超過其揭示於維修場所之價格。

估價不得收費,如有拆裝,其費用另行約定。但不得超過原廠拆裝費用標準。

第三條:(維修費用及給付方式)

本件維修費用總計        元(詳如估價表),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由        保險公司給付方新台幣         元,其餘由方給付。

□由        保險公司全額給付方。

□其他:               

第四條:(保險公司給付約款之生效要件)

約定由前項之保險公司給付一部或全部維修費用者,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立即通知該保險公司到場勘車,經該保險公司同意賠付後,其約定始生效力。

該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者,甲方應全額給付,乙方並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甲方;甲方不願全額給付者,得解除契約取回車輛,乙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但有第2條第2項之費用約定者,不在此限。

乙方怠於為前項通知者,甲方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甲方保險公司簽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發現其他維修項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之告知義務)

乙方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維修項目待修;或所需費用超過預定之維修費用時,乙方於進行維修或繼續維修前,應即先行將其項目及費用通知甲方及保險公司;不屬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者,由甲方決定是否進行維修,並負擔該部分之維修費用。

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甲方支付費用。

甲方保險公司簽認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零配件之指定與定義)

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如正廠零配件缺貨可由方代買方付費(按估價單價目)。

前項零配件,經甲方選定後,乙方非經方同意,不得變更之。

乙方未經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甲方無支付費用之義務;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項所稱正廠零配件,係指汽車製造商自行或委託他人生產,且由製造商名義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更換之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有效年限之新品,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第七條:(自備零配件維修)

乙方因甲方要求,以甲方自備零配件維修者,因該零配件之瑕疵所致之損害,乙方不負擔保及賠償之責任。但乙方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該瑕疵或未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維修品質之擔保)

乙方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九條:(擔保責任一瑕疵之修補)

汽車維修工作有瑕疵而非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之。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方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汽車維修業者修補,並向乙方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乙方得拒絕修補,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

第十條:(擔保責任二: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維修工作發生瑕疵者,甲方除依前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外,若因而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維修保證書)

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交付保證書保證下列事項:

一、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車輛不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之故障。

二、於正常操作情形下,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者,乙方應免費負責修復。

第十二條:(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

甲方於修繕完成後交車前,得要求乙方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或路試,以確認是否完全修復,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交車時間)

□維修所需零配件為現貨者:

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完成維修工作並交車。但於修繕過程中,發現其他故障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

□維修所需零配件為非現貨者:

乙方預定於○○年○○月○○日前完成維修工作,並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日內通知甲方確定之交車時間。但於修繕過程中,發現其他故障且零配件修繕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給付遲延)

乙方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甲方得定○○日之期間催告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

前項情形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

逾期交車乙方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甲方交通費用(不得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 %)。

第十五條:(同時履行)

完成維修後車輛之交付與維修費用之給付,除另有約定外,應由甲方自行負擔之部分,於交車時在維修處所,同時為之。

前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部分,由乙方逕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第十六條:(受領遲延、留置權及車輛停放處所)

甲方未清償其應負擔之維修費用者,乙方得留置車輛。

前項情形,甲方經乙方通知領車後○○日(至少3)內,未領回車輛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每日新台幣○○元(不得逾當地公有停車場計時停車收費標準)之逾期停放費用,或將車輛停放在有人看管或設有關卡之收費停車場,並通知甲方,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七條:(收取非約定費用與留置車輛之禁止)

除本契約另有乙方得收取且已載明其費用額之約定外,乙方不得以鑑定故障或其他名義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亦不得以甲方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第十八條:(保管處所及其變更)

乙方應將維修車輛停放於維修處所內。但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方若有該情事亦允許變更停放場所者,乙方得變更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九條:(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

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後,乙方應負責保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另外請求費用。

乙方保管期間內,維修車輛之危險由乙方負擔但甲方受領遲延者,除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維修車輛內物品之保管)

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時,應自行取走車內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除甲方報明其物之品名、價值及數量交付保管,並經乙方明示同意外,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

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但其使用係試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給付甲方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甲方契約解除權)

乙方開始維修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

第二十三條:(契約終止權)

乙方開始維修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給付乙方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

第二十四條:(違法改裝之拒絕及效果)

乙方不得建議改裝汽車。

甲方要求乙方改裝汽車之指示,有違反交通、環保或其他相關法令情事者,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拒絕改裝。

第二十五條:(維修紀錄之保存)

乙方應將維修紀錄副本交付甲方,並負責保存該紀錄以最後保養日起算三年。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締約當事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乙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信箱:             

中 華 民 國○○○○○○